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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宁夏城镇小区幼儿园将有大变化!

记者4月3日从宁夏教育厅获悉,

我区出台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于规划不足、缓建不建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缓建、缩建、停建和

不建配套幼儿园的在建城镇小区,

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规划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及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建设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竣工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移交

  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协议约定移交。其余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发布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若干意见》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底之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涉及补偿办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办园

  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园。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部门要明确补助标准,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的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记者 杨丽)

来源:宁夏新闻网

编辑:王莹   责编:生产队长编委:杨晓秋 李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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